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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2014年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4-10-23

关于评定2014年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高校奖助学金经费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以及《潍坊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评定2014年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名额分配

各学院按分配名额确定候选人,具体分配名额见《2014年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见附表1)。

三、奖励额度

(一)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年,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奖励证书。

(二)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6000/年,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奖励证书。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5000/年,一次性发放。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额度为5000/年,一次性发放。

(五)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年,其中一档为2000/年,二档为3000/年,三档为4000/年,每年按10个月计算,分学期按月发放。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无违纪、不诚信等记录。

(二)其他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0132014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对于20132014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班级前10%,但均达到班级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省政府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0132014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对于20132014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班级前15%,但均达到班级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3、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20132014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位于班级前30%;对于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20132014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班级前50%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2013201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国家助学金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被学校认定为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仅可以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比较困难的可以申请一档或二档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三档中任意一档国家助学金。

五、评定及报送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6),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要同时上报个人事迹材料(电子版,2000字左右)。

(二)各学院成立奖学金答辩小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照1:3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照1:3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并组织学生进行申请答辩,确定获奖学生初评名单,同时上报答辩记录表(附件7)。

(三)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确定获奖学生初评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知中应明确注明反映问题的渠道,包括办公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和联系人等信息。

(四)10181000前,各学院登陆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网址为http://scholarship.xszz.gov.cn)填报录入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3份)、《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件8)以及学生个人事迹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导出后打印,系统导出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右上角将自动生成序号;10231000前,各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纸质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纸质版)、《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纸质版)和《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登陆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录入学生相关信息。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结果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及个人事迹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家奖助学金的相关政策文件和评审通知,确保每一名学生知晓、知情;要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育人功能,引导、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严格标准,确保公正。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评审,严禁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额度标准评审、发放,不得另行调整标准,严禁提高或降低标准发放,或平分奖助学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于各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中经认定确实达不到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的,将直接取消获奖资格,不再允许更换人选。

(三)统筹兼顾,协调评审。原则上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互不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在评审过程中,各学院要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本学年学生获得各类社会奖助学金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五)其他未尽事宜,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孙晓庆电话: 679579       潍科学生资助群号:125193164  

附件:1.2014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5.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6.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7.答辩记录表

8.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

9.填表说明

 

                                         学生处

                                    201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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