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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5-08

潍坊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大学生交流思想、发展健康人际关系、培养高尚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营造高雅文化氛围的重要课堂,是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实践基地。

第二条  随着学分制的实行,学生公寓已成为实施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和价值观教育的重要载体,要切实在公寓管理中构建思想政治工作平台,把公寓的管理服务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为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寓管理中心服务人员应坚持“学生第一”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育人意识,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第五条  本办法应用于潍坊科技学院所有在学生公寓住宿人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学生公寓建立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院系学生管理部门、总务处、保卫处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公寓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

2、监督检查公寓管理、服务;

3、协商解决学生提出的各项建议和意见;

4、维护学生和学院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有常设机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1、落实学院的有关决策和任务;

2、制定、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公寓管理规范化水平;

3、负责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及水电暖的管理;

4、负责学生住宿分配及调整;

5、负责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和管理;

6、负责公寓秩序、安全教育与管理,引导学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7、负责公寓内、外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

8、协助各系院参与学生在学生公寓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组织学生参加公寓的民主管理,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把公寓建设成为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9、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服务,积极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项目。

10、负责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并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及时向学生处和相关系院通报;

11、搞好学生公寓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及各院系在学生公寓对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1、辅导员深入学生公寓工作,做到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公寓;

2、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公寓检查,了解学生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感情沟通,帮助解决问题;

3、加强对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考察、考核;

4、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稳定;

5、会同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在公寓的教育管理评估工作。

6、会同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公寓管理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或协助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或案件;定期对学生公寓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消防设施和更换消防器材。

第十条  宿管学生干部在学生公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对学生的文明守则、严于自律教育;参与公寓民主管理;负责学生宿舍内务的检查量化;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寓文化活动,促进公寓精神文明建设;积极为同学们服务。

 

第三章  公寓日常管理

第一节  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缴费住宿。学院全日制在校生、短期培训实习人员必须持学院财务处的缴费单据或学院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并进行登记注册。全日制在校生生须按学校统一要求在校内住宿。

第十二条  在学院上学的寿光市区内学生申请走读的,经本人申请,家长填写意见,所在院系同意,学生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后,可以走读。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校各类全日制在校生,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其他人员住宿费,可酌情按月或按天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区域、楼层、房间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分配与调整,住宿人员入住房间、床位由各院系按照公寓管理中心的分配方案进行安排,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公寓房间或床位。

第十五条  每间宿舍按照公寓化标准及我院实际,安排学生住宿。学生宿舍设舍长1人,舍长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其他同学应服从宿舍长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每个宿舍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制度。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求内部调整住宿,原则上必须报请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办理程序:院系写出书面申请,系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在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住宿学生个人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原则上由院系内部统一办理并在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办理程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院签署意见,报公寓管理中心登记,申请人须在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钥匙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发配,新换门锁要及时上交管理员新钥匙。不准将钥匙转借他人。丢失钥匙不报告和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需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办理,不得撬锁进门。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准滞留学生公寓。符合学院规定的留宿者,持有关证件及相关证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二节  退宿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需别人照顾或疾病有碍他人健康,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校医院核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经所在院系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备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宿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为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接到学院通知后,三日内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等需要退宿舍者,应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等需要退宿舍时,住宿时间不满一月的,按一月收取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一月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多退少补,凭原住宿发票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退宿时,需及时带走个人物品,室内物品、家具、设备和设施等需经公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节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人员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生活、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宿舍内要经常清扫,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室内卫生要求:

1、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阳台整洁,无杂物;

2、保持地面干净,无划痕;墙面及房顶无乱贴、乱画、乱挂现象,无蛛网,无球印、脚印等痕迹;垃圾及时清理;

3、门窗、玻璃、窗帘、灯具、风扇等完好洁净;

4、家具定位摆放,完整洁净,摆放有序,不乱放物品,无乱拉乱扯绳线现象;

5、学习、生活用品摆放有序,整齐划一;

6、床上用品排放有序,床面平整,无杂物,被子、枕头叠放符合军训标准;床下鞋子(不允许带鞋盒)统一鞋跟向外(每人不得超过3双),由矮到高摆放,床下无其他杂物;

7、卫生间内,置物架洗刷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壁镜光洁,台面及瓷盆清洁,台下脸盆摆放整齐,无杂物,便池清洁无尿碱,无下水管堵塞现象;

8、宿舍文化格调高雅、内容健康。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卫生由住宿人员轮流值日,共同负责。值日生每日上午、下午上课前打扫好宿舍内卫生,并把垃圾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不准乱扔乱倒。学生每周四下午要进行卫生大扫除,公寓管理人员每周四下午定时检查宿舍内务卫生、每周一至周五不定时检查内务卫生。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走廊、楼梯、洗刷间、宿舍楼周围)卫生由保洁人员清理。学生应尊重卫生管理员的劳动,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物,配合做好公共卫生保洁工作。公共卫生要求:

1、门窗、墙面及房顶无涂写、刻画、张贴、球印、蹬踏脚印现象;

2、大厅、走廊、楼梯无痰迹、杂物、积水,无乱拉乱扯绳线现象;

3、公共洗刷间无异味,无乱倒饭菜、乱扔垃圾现象;水池、地面干净,大小便池无污垢;便后及时冲水,手纸及时入篓;

4、保持公共场所门窗、玻璃完好无损、洁净,不随地吐痰;

5、向外不从窗口、阳台,向内不向走廊、楼梯乱扔杂物,泼污水;

第二十五条  公寓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向学生处和各系院通报公寓内务卫生检查情况,并把检查情况列入各系院考核体系。

第四节  秩序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爱护公共设施,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离开宿舍随时关闭门窗、切断室内电源。发现并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日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发现火灾及其它重大事故,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及相关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事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中心、学院保卫处、公安110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严禁攀爬门、窗、阳台、楼顶等出入公寓。不准在公寓内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物品,不准在公寓内外燃放爆竹、焚烧物品、使用明火(点蜡烛、点油灯、烧酒精炉等)。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自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寒暑假期或外出实习应将贵重物品自行带走,否则损失责任自负。因工作需要集中存放行李、卧具时,要服从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晚休检查制度。管理人员应携戴有关工作证方可进入宿舍检查。检查时,住宿人员应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礼貌回答问题。发现违规违纪现象时,工作人员要及时制止并作出处理意见,住宿人员应自觉接受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住宿人员或他人携带贵重(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物品及皮箱、包裹等大件物品出入学生公寓,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个人信息登记、物品登记,经查验无问题方可带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作息。早600开门,晚上930关闭楼门,晚上950熄灯休息。作息时间内不准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晚休期间进入公寓必须出示院系开具的证明并出示有效证件,登记说明理由后方可进入,严禁晚归或夜不归宿现象。

第三十三条  公寓楼内男女生不准互访,不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未经允许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来访人员必须出示公寓管理中心开具的到访证明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一律禁止入内。学生出入公寓有义务向管理人员出示有关证件,未出示证件禁止入内。未出示证件或未经值班人员同意,随意进入公寓的外来人员要送交保卫处。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内打扑克(周末、节假日除外),严禁公寓内玩球类、溜冰、跳舞以及打麻将等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弹奏打击乐器,严禁使用大功率音响等设备,不准带饭进入公寓,杜绝任何形式的聚餐、自炊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学生举止、衣着、交往要文明得体,不得大声吵闹喧哗、滋事起哄、打架斗殴、吸烟酗酒、大音量收听收音机及大音量观看电脑。遵守公共道德,严禁不文明行为,违者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严禁任何商贩(包括学生)进入公寓经商。禁止张贴、散发各种广告、启事等。违者没收其商品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纪律处分,外来人员交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寓内不允许圈养鸟、狗、猫、兔、乌龟、小白鼠等宠物。

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楼道、宿舍内或宿舍周围(规定区域外)存放自行车或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第四十条  公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严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定期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隐患检查,积极配合消防部门例行检查,确保学生公寓安全,对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节  设施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宿舍内配备家具、设备和设施,由住宿人员共同保管爱惜使用,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1、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住宿人员不得随意搬动、更换,改造、拆卸、刻画等,不得将其它场所家具搬入公寓使用。

2、宿舍内物资进行统一登记,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管理员要按物资登记记录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

3、家具、门窗、设备和设施等人为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按价赔偿,当事人不明的,有宿舍人员集体承担赔偿,如果属于故意人为因素造成,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4、宿舍内设施若出现故障或损坏,使用人经公寓管理员统一到公寓管理中心报修,公寓管理中心按照实际损坏情况通知相关院系或总务处进行维修。

5、公共区域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管理。管理员要对本公寓内的家具和公共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使用自备电脑管理。

1、学生不得私自私拉乱扯网线、电缆(公寓中心统一安装除外)。

2、学生使用电脑应以学习为主,在规定的作息时间,严禁使用电脑玩游戏、看电影及其它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3、严禁使用电脑浏览黄色网站和玩黄色游戏,严禁查阅、传播、复制、调用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电脑软件。

4、电脑持有者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脑,如向他人违纪使用提供方便,电脑持有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5、电脑搬离学生公寓时,必须在学生公寓出入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并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8、为保持普通学生宿舍家具完整性,不提倡学生携带电脑桌椅进入学生宿舍,确实需要的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门窗、玻璃及其它公共设施损坏后由责任人赔偿。

第六节  水电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住宿人员要爱护公寓内水电设施,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随手关闭水电开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第四十五条  水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定额管理,超额收费;按照学校规定收费标准,超出部分费用由宿舍人员共同承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供水设施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报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和改造水电设施、动用暖气管道阀门。严禁私自安装插座、接线装灯等私拉电线行为,杜绝加大灯泡或日光灯功率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如千瓦以上吹风机、直板夹、电炉、电冰箱、洗衣机、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毯、电热杯、VCD等)。违反规定者,除没收用电器具,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一定纪律处分,酿成事故者,赔偿全部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正确使用水电设施,若发现跑、冒、滴、漏等设施损坏现象,应及时报修。

第四十九条  公寓管理员要经常检查本辖区内的水电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五十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充电器具时,房间内必须有人,违者没收充电器具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宿舍调整或毕业生离校过程中,房间内水电设施出现损坏,由原宿舍成员负责赔偿,经检查验收完好无损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章  设施维修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寓内的小型维修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公寓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维修。若宿舍设施损坏,住宿人员应及时到各公寓楼值班室进行登记报修。

第五十三条  值班维修人员要定期检查、维修公寓内水、电、暖等设施,学生报修后,要及时维修。午休、晚上熄灯前和节假日要有专人值班。

第五十四条  宿舍内家具与设施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人为损坏除按价赔偿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五十五条  宿舍文化是指在宿舍区域环境内创造和形成的精神财富、文化氛围,以及承载这些精神财富、文化氛围的活动形式和物质形态。宿舍文化的内容要求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寓有知识性、趣味性、先进性,融思政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于一体。

第五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宿舍之间可互帮互学,开展适宜的文化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繁荣宿舍文化。

第五十七条  公寓文化的开展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影响正常秩序的活动。定期举办宿舍文化节,营造浓厚的宿舍育人氛围。

第五十八条  宿舍内使用计算机,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看色情影片和登录色情网站;严谨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色情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第五十九条  打电话应文明对话、礼貌用语,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六十条  宿舍内应积极开展创建英语寝室活动,按时学习,及时记录,创出气氛,创出成绩。

第六章  文明宿舍标准

第六十一条  精神风貌建设。全体成员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团内组织生活,热心集体生活;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服饰整洁大方,不做怪异发型;宿舍内整齐清洁。

第六十二条  学风建设。全体成员学习自觉、刻苦,无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在规定的学习时间有良好的学习氛围,无打牌、下棋、打球、看录像、玩电子游戏等现象;宿舍成员学习上互相帮助,学习成绩良好。

第六十三条  内务卫生。室内外卫生清洁,门窗玻璃明亮,天花板、灯具无蜘蛛网、无灰尘、无涂抹印迹,地面无瓜皮纸屑、无污水痰迹,房间无异味;宿舍内蚊帐、床单、被褥干净,床上用品摆放整齐,日常生活用品放置规范;室内设计美观大方,无乱贴、乱画现象,能体现宿舍文化品位。

第六十四条  遵章守纪。全体成员严格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按时起床,准时熄灯就寝,不影响他人休息;宿舍内不酗酒滋事,不起哄闹事;男女学生交往举止得体;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宿舍成员无晚归外宿现象。

第六十五条  安全文明。全体成员不留宿外人,不违章用电,宿舍内无安全隐患;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物,门窗、桌椅等完好无损。

第六十六条  若学生宿舍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文明宿舍”评选资格:

1、违反宿舍管理条例,一人次以上(含一人次)受校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宿舍。

2、在各级宿舍卫生检查中宿舍卫生成绩不合格。

3、无正当理由夜间晚归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的宿舍。

4、非正常休息时间,在宿舍内玩游戏、打扑克、下棋、上网等行为被各级检查受到通报的宿舍。

第七章  奖惩

第六十七条  为奖励先进、鞭策落后,公寓定期开展文明宿舍、宿舍文化评比活动,对于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宿舍或个人给与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把信息反馈给学生处和各系院,为综合测评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  参与宿舍管理服务的学生干部应认真负责,积极开展工作,定期推荐先进个人参与校内外优秀学生的评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在公寓内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学生处及相关院系通报,由学生处及相关院系依据校规校纪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同时向公寓管理中心反馈。

第七十条  公寓管理中心定期向学院领导及学生处、各院系通报公寓管理情况,为学生处和各院系提供学生工作考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伤亡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应给予处罚的违纪行为,可参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其他奖励与处罚,依据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

 

 

潍坊科技学院

201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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