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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5-08

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7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其它未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对学生的处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同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处分适用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条例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该级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受处分后,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一)受处分者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二)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为半年;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考察期为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结束,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按时毕业,否则按原处分缓期毕业。

考察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前两周自己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处分可按期解除;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经调查证明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明问题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四)群体违纪中的主要组织者、发动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受处分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七)违纪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

(八)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因违纪受处分时,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期间,取消一切奖学金和评优资格。

(二)在思想品德操行考评时扣分或操行评语不及格。

(三)团员违纪者,给予相应团纪处分。

(四)学生会干部、班委组成人员违纪者,撤消其职务。

第九条本条例所列举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确有问题释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含缓期执行)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制造和传播反动言论,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者,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和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策划和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罢课、罢餐者,给予警告处分;组织和煽动罢课、罢餐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非法结社、出版、散发或传播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参加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凡扰乱教学和公共秩序,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挑起事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八)参与传销组织或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九)参与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一经发现,给与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十)不服从管理、顶撞管理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报复教师或学生干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盗行为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且能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作案三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帮助窝藏赃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诈骗公私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数额巨大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采用恐吓、暴力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者,不论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抢劫他人财物或与校外不法分子勾结敲诈同学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故意损坏、遗弃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以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内外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动作挑逗,用各种方法触及他人或侮辱他人而挑起事端者):

(1)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肇事者虽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者:

(1)出谋划策,挑动别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结交、勾引校外人员进行打架斗殴、报复他人或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适应于非肇事者)

(1)动手打人而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伪证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持械打人,侮辱、殴打教职工、老人、儿童、残疾人,或因工作原因报复、侮辱、殴打学生干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八)凡打人致伤者,要承担受伤者的医药费和营养费。

第十五条对传阅、传播、偷看、制作淫秽录相或淫书、淫画及其它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在网吧、录像厅、电影院等场所,观看黄色网页、黄色录像等,被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收容、审查、罚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拘留、劳教、判刑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凡携带、购买、贩卖、吸食毒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等条件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多次组织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上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做诚实的互联网用户,遵守法律法规,有下列情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活动的,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网络用户不服从单位管理,违反用户守则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用网络软件偷窃钱财或有价值数据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七)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设备或网络系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八)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给他人或集体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对上网造谣、传谣、恶意诽谤诋毁学校或他人形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提倡男女同学间的友谊,学生上学期间,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文明礼貌;大学生应自强、自尊、自爱,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性骚扰行为或在公共场所做出有失风化的行为等影响较坏者,视其情节给予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举止猥亵、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到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陪酒、陪舞等活动,到校外从事一些不得体的商业活动或有损学校的形象等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卖淫、嫖娼及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四)非法同居、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学校组织的竞赛或比赛等活动中冒名顶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伪造证明、证书、公章、涂改证件、冒用他人学生证、借书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通过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助学金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早操、校、班会等无故缺席,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未获准者,均作为旷课。上课、实习一天按8学时计;校班会按一学时计;晚自习两节按1学时计;早操、课间操2次按1学时计;迟到、早退2次以1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或累计达80学时(含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达64学时(含6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连续一周以上(含一周)累计达40学时(含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周以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考试、考查中作弊,对违反测试、考试、考查规定的,严格按照《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剽窃或抄袭他人的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犯国家和学校有关缴费或其他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恶意欠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履行其它方面有关规定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要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男女生不得在宿舍内互访;不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不留宿校外人员。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在公寓内踢、打球,大声喧闹,以及进行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违反作息时间规定,男女生互串宿舍、私自调换房间、私自更换锁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容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不论何种原因,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按规定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生宿舍内抽烟、聚众喝酒等,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宿舍内抽烟、点蜡烛等出现明火造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在宿舍内乱拉灯、线和未经允许使用电热器等用电器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七)在宿舍内存放自炊器具、违章电器、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八)乱泼脏水、从窗口向楼外乱扔杂物或随地乱扔垃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砸伤人者,视其伤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随地大小便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九)私自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谩骂工作人员或对工作人员有其他无礼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它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而本规定未列举的行为,若情节轻微,由宿舍管理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参照类似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遵守就餐管理规定,维护就餐秩序,做到文明就餐。违反学生就餐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就餐不遵守文明就餐的规定,乱插队,起哄,拥挤,恶意敲打餐具、不听从值勤人员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一脚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不服从食堂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辱骂,殴打食堂工作人员,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浪费粮食、水电、随地乱泼脏水、乱倒剩饭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校园文明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礼堂、餐厅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掷砸物品等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私用电炉、电热器等,私接、破坏学院的电源线、广播线、网线、电话线或破坏其它公共设施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因学习成绩、个人鉴定、毕业分配等原因,对学生干部、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故意毁坏学校公用标志、文告,擅自移动消防器材或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在桌椅、墙壁等公物上或在公共场所乱刻、乱涂、乱贴、乱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校园内违章骑行自行车、电动车,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交通事故或致使他人受伤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九)参与违规经商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要遵守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的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穿裤头、背心、拖鞋、超短裙进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得在上课的教室附近大声说话和喧哗,不听劝阻者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不准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内抽烟、吃东西、打闹、大声喧哗、吹口哨等,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得在门窗、墙壁和桌椅上涂写、刻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内容反动或淫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上课时关掉手机等通讯工具,上课时不准听、不准玩手机、随身听、游戏机等,否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剪裁、撕毁或盗窃图书馆内藏书、报刊、杂志者,除按规定赔偿和罚款外,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违纪管理和权限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的处理,必须经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由违纪学生所在的院、系(部)、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处分学生,由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及有关部门审核,报校务委员会批准。

(二)处分由院、系(部)办理处分手续,由学生处统一起草文件报学校审批。

(三)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处长签批,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学生的校长签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签批,全校公布。

(四)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校行文,各院、系(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之其权利,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院、系(部)存档并全院公布,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部)记录在案,同样有效。

(六)由学生处发现的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可直接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同时通知到教务处和各院、系(部)。

(七)院、系(部)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时,报学校仲裁。

(八)凡由两个以上(含两个)院、系(部)或单位参与的事件,由有关院、系(部)或单位协商处理,若意见不一致,可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九)对尚未取得学籍的学生,须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由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审核,报主管领导提交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十)对于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如发现有关院、系(部)袒护学生隐匿不报,主管部门有权敦促有关院、系(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院、系(部)如不采纳意见,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并对有关领导及责任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要归入本人档案,相关佐证材料由各院、系(部)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须报请省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系(部)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伤害他人或损坏公私财产需处以赔偿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以下程序汇报、审批:

(一)被处以赔偿500元以下的,由学生处审批。

(二)被处以赔偿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长审批。

(三)被处以赔偿1000元以上的,由校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违规处分或因违纪取消入学资格的审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七条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院、系(部)可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意见。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意见。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复审处理结论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复审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宣布之日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抵制处分者,由学校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各院、系(部)内有受处分的学生,一律与该院、系(部)的评选先进等工作挂钩,学生违法违纪,应该受到处分,但隐匿不报,一经发现加重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学校在特殊事件发生时、特殊时期公布、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时,可参照本规定相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执行,原《学生违纪处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

                                               潍坊科技学院

201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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